法院判决被告在指定期间内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和召开股东大会如何执行?
本文档由 amadi 分享于2019-04-17 14:15
【案情介绍】 原告刘兰萍、张建华等29人系北京东高地百货商场股东兼职工,因股东权问题与东高地商场发生纠纷。东高地商场1998年改制成立,性质为股份合作制,当时共有股东208人。2003年,该商场决定将经营性用房租赁给某公司。商场股东们认为这将影响股东权益,要求按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以便选举和更换董事长,被负有召集义务的董事长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东高地商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同时确认议题为“选举和更换董事”;2.依法确认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3.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法定职责时,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出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该临时股东大会;4.东高地商场立即按实际股东人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东高地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东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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