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公司股东退股及股东承包经营问题
本文档由 行业资料 分享于2019-04-24 12:51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发生合并、章程变更或者重大资产变更等事项可能导致公司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我国《公司的》第七十五条赋予了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采取“不鼓励、不提倡合营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的消极态度,因此对合营企业承包经营予以严格限制。但我国法律对于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股东能否退股、如何退股以及能否由股东承包经营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有必要予以简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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