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供货法律关系的认定----以一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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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自2002年至2008年多次向B公司供应水泥和钢材,扣除已支付的货款,至2010年起诉时,B公司尚欠货款10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期限。双方均认可对账单、财务往来报告及送货签收单中载明的双方数次对账及B公司签收货物的日期分期起算。一审中,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主张以各期欠款为本金,分段计算利息;被告辩称:不存在逾期货款,没有拖欠货款,只是货款没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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