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二十一

本文档由 christyeast 分享于2011-09-12 13:11

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释义】本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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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企业 规定 所得 第八 税法 发生 细化 收回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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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企业 释义 损失 条例 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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