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中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本文档由 honghaochem1 分享于2011-10-27 10:06

【案情】原告张某和被告王甲从2005年4月30日至2007年2月6日期间发生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材料,在这期间,由被告王乙向原告出具欠条三份,并由被告王甲在被告王乙出具的欠条上签字确认,被告王甲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由被告刘某在欠条上签字证明,原告主张被告王甲委托被告王乙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刘某在被告王甲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签名仅是证明作用,被告某建安公司认为其余三被告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原告不予认可,应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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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原告 欠条 出具 其余 行为 签字 王甲向 公司 王乙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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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行为 认定 欠条 被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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