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中家庭的主体性质分析
本文档由 飞龙小超市 分享于2008-07-15 02:02
梅夏英博士曾进一步考证并指出:随后是将住宅房屋也作为“动产”而由共同体中 . 集约完成之后,原来的自然人或其他主体成为团体的成员,通过民主集中的行使成员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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