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坨子村诉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中日合资企业)临时用地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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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元零八角一分,由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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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  —  理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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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坨子 原告 天津市 纠纷案 合资企业 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 合同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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坨子 制药 用地 临时 合资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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