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坨子村诉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中日合资企业)临时用地纠纷案
本文档由 lovemepe 分享于2009-03-15 19:0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元零八角一分,由上诉人承担。
分享: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本文档由 lovemepe 分享于2009-03-15 19:02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推荐豆丁书房APP 扫扫更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