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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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郴州车务段给付被上诉人刘有祥保险金人民币2万元(原已支付的保险金3500元及垫付的丧事处理费1600元予以折抵)。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洛阳列车段负担2016元,郴州车务段负担5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洛阳列车段负担2016元,郴州车务段负担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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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列车段 车务段 洛阳 刘有祥 郴州 刘丰民 长沙 旅客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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