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申请]大地区人民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民国9801月17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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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v[通知/申请]大地区人民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民国9801月17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修正)<br />修訂條文 3、4、5、9、11、17、25。 條文 本書版本(96.3.2) 3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經 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為申請許 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有固定正當職業者或學生。 二、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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