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方式
本文档由 yflltt 分享于2010-10-17 14:33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由于这次修改在列举传统的四种行为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兜底性规定,对该罪的行为特征在司法认定中需要重新诠释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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