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领同意书

本文档由 woodcoal 分享于2009-03-11 01:20

说明:1¸民法第1065条: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 2¸民法第1066条: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对於生父之认领,得否认之¸ 3¸民法第1070条: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后,不得撤销其认领¸ 4¸非婚生子女经生父¸¸¸
文档格式:
.doc
文档大小:
34.0K
文档页数:
2
顶 /踩数:
1 0
收藏人数:
1
评论次数:
0
文档热度:
文档分类:
法律/法学  —  理论/案例
添加到豆单
文档标签:
婚生 生父 民法 生母 籍地址 子女 认领 同意
系统标签:
认领 生父 生母 同意 子女 民法
下载文档
收藏
打印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推荐豆丁书房APP  

获取二维码

分享文档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复制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复制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复制

默认尺寸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