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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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上诉人 原审原告 :刘上榕,女,1970年4月生,汉族,化州市人,住本市河东上街垌十四米街,医药公司宿舍。电话:13727750818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广东省化州市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博宇,职务总经理;住所:化州市北京桥头。上诉请求:一、撤消 2009 化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3000元给上诉人;三、改判被告补办2006年5月至2009年5月原告的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社保费;三、改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500元。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原审支持被告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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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 被告 州市 原告 改判 支付 上诉 民事 判决 医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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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 民事 原审 劳动 被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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