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本文档由 himmgo 分享于2009-03-17 00:47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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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力资源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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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人力资源 劳动合同 北京市 劳动局 法人 补偿金 职工 复函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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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 合同 劳动 变更 复函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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