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工上班后上厕所摔伤致死 法院认定属于工伤

本文档由 himmgo 分享于2009-03-17 09:50

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由于这起案件具有普遍性,因此引起了极大关注。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都应给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武侯区劳动局片面认为“上厕所”只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这明显有悖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有悖于社会常理。我国目前并无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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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人力资源 武侯区 工伤 劳动局 厕所 法院 职工 私事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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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 工伤 致死 认定 法院 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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