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解析证券民事侵权五大热点

本文档由 lovemepe 分享于2009-03-17 12:23

李国光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次司法解释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比2002年最高法院发布的通知内容有所扩大,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要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发生法律效力的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可以解决原告..
文档格式:
.pdf
文档大小:
7.95K
文档页数:
2
顶 /踩数:
0 0
收藏人数:
1
评论次数:
0
文档热度:
文档分类:
法律/法学  —  理论/案例
添加到豆单
文档标签:
法律 李国光 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投资人 副院长 司法解释 行为人 原告
系统标签:
李国光 证券 民事 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下载文档
收藏
打印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推荐豆丁书房APP  

获取二维码

分享文档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复制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复制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复制

默认尺寸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