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例动物辱尸侵权案 原告获赔抚慰金1万元
本文档由 lovemepe 分享于2009-03-18 08:01
法院认为,公民对其生前身体和死后尸体有完整的支配、处分权,该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的一种。公民死亡后,如其生前对尸体未行使处分权时,一般应由其亲属拥有。被告饲养的狗侵害了陈祺的尸体,侵犯了死者亲属对尸体的处分权,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故被告除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外,还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案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最后可确定赔偿额度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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