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例动物辱尸侵权案 原告获赔抚慰金1万元

本文档由 lovemepe 分享于2009-03-18 08:01

法院认为,公民对其生前身体和死后尸体有完整的支配、处分权,该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的一种。公民死亡后,如其生前对尸体未行使处分权时,一般应由其亲属拥有。被告饲养的狗侵害了陈祺的尸体,侵犯了死者亲属对尸体的处分权,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故被告除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外,还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案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最后可确定赔偿额度为1万元。
文档格式:
.pdf
文档大小:
5.59K
文档页数:
1
顶 /踩数:
0 0
收藏人数:
1
评论次数:
0
文档热度:
文档分类:
法律/法学  —  理论/案例
添加到豆单
文档标签:
法律 厦门 陈祺 侵权案 开元区 原告 首例 饲养人 人民法院 赔礼道歉
系统标签:
原告 抚慰 侵权 动物 尸体 厦门
下载文档
收藏
打印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推荐豆丁书房APP  

获取二维码

分享文档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复制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复制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复制

默认尺寸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