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再审制度的变迁
本文档由 lovemepe 分享于2009-03-21 00:57
从以上关于我国再审制度渊源的历史追溯中,不难得出以下基本的结论:其一,职权再审模式,亦即法院决定再审以及检察院再审抗诉的模式,始终占据我国再审程序的主导地位。其二,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模式,只是改革开放之后为法律所承认并明文予以规定的模式,但在职权再审模式为主导的惯常法律思维下,当事人申诉即便由法律以申请再审的方式加以推动,但效果仍难尽如人意。其三,引发案件再审的理由,尤其是职权发动再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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