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及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本文档由 塘桥 分享于2009-03-22 08:26
第二十三条 转让国有股权取得的净收入,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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