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过渡及使用须知

本文档由 十四 分享于2016-06-03 17:16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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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财会  —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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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地税 地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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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发票 纳税人 开发票 增值税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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