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劳动合同法律属性论
本文档由 ocias 分享于2011-04-13 10:33
可以也将违约金条款改为“法定”呢?这涉及到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的立法价值取向问题。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按照一定的数额或比例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具有强制性;约定违约金是指支付的数额及条件均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鼓励交易活动。新的《合同法》仅仅规定了约定违约金,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是已经废弃了法定违约金的。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合同法》仅仅规定了约定违约金,这是否意味着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尚有待有权部门作出明确解释。不管争议如何,现有立法的态度是基本反对法定违约金的,在劳动合同以法定违约金如设立限制性的违约金条款来代替约定违约金是行不通的,也是不能解决“法定”与“约定”的非对称性问题的。解决的最好办法是在劳动合同中禁止设立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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