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报酬为第三人的抵用券造成不能消费的风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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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上海泰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化名)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从事餐饮业。为了扩大公司的影响,招揽食客,公司计划在电视台发布广告。上海天源广告公司(化名)承接到了这笔广告业务,为客户制作了“泰顶鱼翅”广告。广告制作后,天源公司在2004年8月与上海大宇广告传播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天源公司委托大宇公司在上海市电视台财经频道发布“泰顶鱼翅”广告,期限为2004年8月9日至27日,发布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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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力资源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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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第三人 造成不能 消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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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 消费 合同 风险 被告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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