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铁军拐卖妇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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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其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5人,在《决定》施行之后拐卖妇女15人,对被拐卖的妇女5人多次进行奸淫(均系《决定》施行之后所为),并殴打、凌辱被拐卖的妇女,非法营利达2.8万余元,得赃款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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