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兼与曾世雄教授商榷
本文档由 xietayin1999 分享于2019-04-14 17:00
学界通说,第三人损害赔偿有广狭之分,广义指任何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受有损害,不论性质为何而有填补必要的情形,范围甚广。狭义仅指一损害行为本应致甲受有损害,但因法律特别规定或甲乙间特别关系而使损害仅发生于乙,甲并无任何损害,由此导致一法律尴尬境地,乙实际受有损害却因其并非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依法律一般原理可能并无赔偿请求权,甲乃表面之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而有赔偿请求权,却又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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