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存折并取款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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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葛某某、纪某某和曾某(10岁,胡某某的外孙)四人到石门乡邮政储蓄所取款。此时,被害人荀某某正持户名为郑某某的存折在被告人胡某某前一个取款。荀某某在输存折密码时被胡某某看到并记在心。荀某某取完钱后不慎将该存折丢失在储蓄所门口,正好被在旁边玩耍的曾某捡拾并交给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葛某某、纪某某见存折上有40400余元后,便商量按照胡某某提供的密码,由葛某某、纪某某负责将该笔存款取出。当日下午,葛某某和纪某某持存折先到石门乡邮政储蓄所取款,由于储蓄所工作人员对葛某某的身份表示怀疑,拒绝办理。葛某某和纪某某随即赶到左坊镇邮政储蓄所将存折上的40400元取出。后被告人胡某某、葛某某、纪某某将此款进行私分,胡某某和曾某各分得10100元,全部由胡某某保管,葛某某分得10200元、纪某某分得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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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存折 取款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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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 取款 捡拾 被告人 被害人 储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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