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完结的工伤赔偿
本文档由 blogidoc 分享于2019-04-14 22:03
张某是某集团公司的矿工,张某于1996年8月某日在矿井下正常作业时,被从井筒由上而下滑下的铁轨撞伤右腿踝骨处。伤后张某在矿职工医院、家属科卫生所住院治疗。张某工作损伤后,由于是工伤事故,集团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于是在1997年8月,由某集团公司申请,市“劳仲委”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比照八级;医疗终结为四至十个月;二次手术费为一千元。集团公司按照程序给予了一次性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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