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依判决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后——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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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其从丙公司处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乙银行多次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甲公司在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名或出具还款计划和债务确认书予以确认,但一直未清偿债务。因甲公司尚未付清丙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以抵偿甲公司拖欠的土地转让款。法院支持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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