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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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4年底进入某大型国有企业,担任客运驾驶员,月工资1500元,双方每年续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到2008年5月30日止。期间,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所在企业针对张某的岗位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2005年9月15日至2006年9月14日以及2006年9月15日至2008年9月14日。合同到期终止后,张某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1500元、2006年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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