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本文档由 codyzhu 分享于2019-04-17 16:38

[案情]  2004年10月22日,高某之夫张某经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业务员姚某介绍,向保险公司投保长泰安康(B)险种的保险。该保险合同载明:投保人为张某,受益人高某,保险责任自2004年10月23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费:1360元;保险金额2万元。投保单中投保人的告知事项和健康问卷中的“是”和“否”栏内容均由姚某填写为“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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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  —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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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带病投保 保险公司 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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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 保险 保险公司 新野县 保险合同 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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