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谈民事诉讼中对行政登记行为的效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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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永德信集团(福建)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永德信水泥公司)曾为福州万德福录影带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的三笔借款提供担保,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简称福州中院)分别判决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三个主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03年12月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中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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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  —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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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 行政登记 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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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撤销 登记 诉讼 民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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