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有《从业资格证》及《上岗服务证》不足以认定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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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唐某与南宁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出租车汽车的承包经营合同,唐某聘请原告何某为出租车驾驶员。2006年11月日该公司根据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有关规定为原告何某办理了营业性道路《从业资格证》及出租车驾驶员《上岗服务证》,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3月原告驾驶该车在国道322线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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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力资源  —  商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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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从业 资格证 服务证 不足以 认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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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不足以 上岗 事实 从业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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