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理解

本文档由 行业资料 分享于2019-04-23 16: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项规定对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项规定,生效的裁判文书不仅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当事人也具有拘束力。前者表现为人民法院已经对某一行政行为作出裁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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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  —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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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为生 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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