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养死葬为条件的赠予合同合法有效,受赠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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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codyzhu 分享于2019-04-23 19:03

1999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原告决定将与丈夫周绍华(于1988年11月13日去世)共同拥有的昆明市南华街21号一楼一底私房两间,面积为39.38平方米赠与长女周玉珠所有,并由周玉珠负责原告的生养死葬。该赠与合同签订后于1999年8月13日经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公证生效。因昆明市政府对金碧路片区进行拓路改造建设,需拆除昆明市南华街21号房屋,由昆明市金碧路片区道路拓宽改造建设指挥部安置给周玉珠座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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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合同 附条件 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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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 生养 合同 周玉珠 义务 刘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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