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医生与法官谁说了算
本文档由 wangcaiali 分享于2019-04-23 23:21
受刑法第18条规定的影响,社会大众普遍形成了一种“精神病人犯罪不受处罚”的错误认识,这种认识对人们的误导是危险的,甚至形成一种社会舆论而影响到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究其根源,就在于我国法律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主体规定不妥,在寻求医学与法学的凝结点上出现了从语义到实体的含混。本文意在简单介绍何恬副教授[1]的观点,即邱兴华“有病也有罪”,同时以此来反思刑法相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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