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宾馆遭窃,宾馆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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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张某外出旅游时在某宾馆住宿,登记时宾馆曾出示“注意事项”(内容为:旅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责任自负,请签名)。张某选择了不存放,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第二天早上,张某一觉醒来,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电话、剃须刀及现金2000元等财物均被盗,房门却开着。张某要求宾馆赔偿,宾馆却以张某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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