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宾馆遭窃,宾馆是否要担责?

本文档由 cody9016 分享于2019-05-06 12:52

2009年8月,张某外出旅游时在某宾馆住宿,登记时宾馆曾出示“注意事项”(内容为:旅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责任自负,请签名)。张某选择了不存放,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第二天早上,张某一觉醒来,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电话、剃须刀及现金2000元等财物均被盗,房门却开着。张某要求宾馆赔偿,宾馆却以张某在“注意事项..
文档格式:
.doc
文档大小:
12.5K
文档页数:
4
顶 /踩数:
0 0
收藏人数:
0
评论次数:
0
文档热度:
文档分类:
管理/人力资源  —  劳动合同
添加到豆单
文档标签:
住宿宾馆 宾馆是否
系统标签:
宾馆 住宿 张某 旅客 财物 保管室
下载文档
收藏
打印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推荐豆丁书房APP  

获取二维码

分享文档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复制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复制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复制

默认尺寸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