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

本文档由 tanyaqin19900806 分享于2011-06-15 16:19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文档格式:
.doc
文档大小:
25.5K
文档页数:
2
顶 /踩数:
0 0
收藏人数:
0
评论次数:
0
文档热度:
文档分类:
法律/法学  —  民法
添加到豆单
文档标签:
合同法 解释
系统标签:
合同法 解释 当事人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悬赏
下载文档
收藏
打印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推荐豆丁书房APP  

获取二维码

分享文档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复制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复制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复制

默认尺寸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