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合同解除权,不当解除合同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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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8日,段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的商用房,出租给吓某用于办公,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租期一年,租金每月16000元,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耿某应向段某交付定金16000元,并于合同签订后40日内向段某支付前三个月房租及一个月房屋押金。对耿某未支付该租金如何处理未明确约定。后耿某未及时支付前三个月房租及一个月房屋押金,段某于2011年5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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