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逻辑学的历史使命
本文档由 xlsxl2006 分享于2011-06-19 20:10
作者在本文中将有意义的社会事实确定在“关系”层面上,指出宪法关系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关系实际上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的价值化。由于社会关系自身具有客观性,因此,有许多社会关系实际上不能被宪法很好地予以价值化。宪法作为人类的最高理性的结晶所解决的问题仍然是有限的。作者认为,对于人类理性而言,有意义的社会关系包括五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即自然与自然的关系、自然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身与心的关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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