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论损害赔偿之债(三)

本文档由 小小鸟 分享于2011-06-23 01:56

因回复原状而应给付金钱者,自损害发生时起,加给利息(民法第二百十三条第二项).其意旨为:自损害赔偿之债发生时起,加害人就赔偿义务的履行即陷於给付迟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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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代理人 民法 被害人 损害 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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