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学与唐代法律之研究

本文档由 华南理工 分享于2009-06-05 14:00

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注云:"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不共和同,即是被略;十岁以下,未有所知,易被诳诱,虽共安和,亦同略法. 这是关于将平民略卖为奴婢的规定.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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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 唐律疏议 律疏 居停主人 刘俊文 L120 水部式 奴婢 尚书 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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