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本文档由 → Version 分享于2009-06-16 13:10
法律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损坏燃气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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