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额可以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而确定——河南南阳中院判决袁安顺诉太平保险公司保险纠纷理赔案(保险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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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00WAW1;本文是“金融或证券”中“保险”的保险案例的论文参考范文或相关资料文档。正文共1,950字,word格式文档。内容摘要:审宣判后,被告太平保险公司不服,以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投保人如实告知应以保险人先行说明和询问为前提,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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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以 双方对保 保险价值 价值约定 保险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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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安顺 保险 约定 保险公司 理赔 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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