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释义89 97
本文档由 若莲 分享于2011-10-04 08:32
政策汇编 正文《劳动合同法》释义89 97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书又称离职证明书,即在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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