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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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wh[工作总结]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 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 ([2001]民一他字第 32 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因车辆已经交付,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 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 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 应受其规定的调整。2001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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