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三司 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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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04 16清朝三司会审简述清代的三司会审清制 凡是极刑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 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 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 先由 圈外人法司 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涉及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路会审录问 叫做 会小法 。审毕 圈外人法司各以供词呈递堂官。然后 大理寺堂官 卿或者少卿 、都察院堂官 左都御史或者左副都御史 挈同属员再赴刑部 与刑部堂官 尚书或者侍郎 一路会审监犯 谓之 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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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 法司 御史 刑部 或者 都察院 外人 大理 侍郎 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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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 清朝 极刑 案件 死刑 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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