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应在担保的范围内

本文档由 范迪塞尔|r 分享于2012-05-09 11:08

执行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应在担保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011年04月09日  执行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应在担保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申请执行人海南经济物资协作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之涛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涛公司)联合投资协议纠纷一案,经海口中院审理于1997年9月30日作出(97)海中法经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华之涛公司应返还经协公司投资款1578253965元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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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执行 公司 1997年 被执行人 投资 经协 30日 利息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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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华之涛 执行 创宁 担保书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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