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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其他国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承销团成员,是指中国境内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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