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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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