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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总则 General principle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终产品的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 化妆品人体检验的基本原则 2.1 选择适当的受试人群,并具有一定例数。 2.2 化妆品人体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 2.3 化妆品人体斑贴试验适用于检验防晒类、祛斑类和除臭类化妆品。 2.4 化妆品人体试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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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心理学  —  皮肤病学与性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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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受试者 毒理学 人体 试验 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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