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青岛证监局
本文档由 华超数码 分享于2008-07-13 15:37
第十条给予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 罚没 收入不足1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二) 罚没收入在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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