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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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八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的某些提议,并于一九六四年七月八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津贴公约。 该公约概述了在法律和规章,以及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章程条款,也明确了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之后,待遇、工资、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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